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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民委发[2012]212号)

2012-11-26 10:07:32  点击:[]

国家民委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民委发〔20122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民委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民族院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由民族院校建设,经国家民委审批并命名的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是组织自然科学领域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的重要平台,是体现科研实力、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的重要基础。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贯彻国家科技发展的方针,围绕国家关于民族地区的发展战略,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实际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型人才,建设创新型团队,承担民族地区科普任务,更好地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服务。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的目标是:营造科技创新氛围、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获取科技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五条 国家民委的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项目,须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六条 国家民委对重点实验室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的动态管理模式。 [1]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是国家民委指导有关科技科研工作的部门,负责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章;审批重点实验室立项和调整;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组织对重点实验室的验收和评估。

第八条 民族院校是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负责成立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推荐申报和建设;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组织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以及对重点实验室验收与评估的相关工作;提出重点实验室重大调整意见,报国家民委审批;为重点实验室提供相应条件。 [1]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九条 立项建设标准:

(一)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紧紧围绕解决本领域内学科发展前沿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结合实际,确定研究方向和目标。研究工作处于国内本领域领先水平,具有较明显的优势和特色。

(二)研究队伍构成合理。在本领域内有知名的学术带头人;有学术水平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的优秀研究团队;有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人员配备较完整的管理团队;具备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够广泛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

(三)科研实验条件良好。具有相对固定的研究场所和一定规模的研究实验条件(实验室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并相对集中;比较先进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部分纯基础学科除外)。

四)依托单位重点支持。重点实验室所属学科是学校重点学科,符合重点实验室发展的总体布局。有相对稳定的实验室运行经费,有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

(五)具备实际运行基础。重点实验室应是已运行2年以上的校级重点实验室。

符合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可根据有关要求填写《国家民委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由依托单位审核通过并签署意见后,报国家民委。

第十条 国家民委组织专家对提交的《国家民委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进行论证,通过专家评审后,由依托单位组织填写《国家民委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报国家民委批准立项。《国家民委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是项目实施的基本文件和购置设备、评估和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凡通过国家民委批准的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国家民委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安排专项建设资金以及必要的运行费用。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期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计划任务书组织实施。依托单位保证建设期限内项目负责人、研究骨干和技术、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对连续半年不在岗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调整,并报国家民委备案。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在建设期间建立独立的实验室网络开放平台,实现对外开放运行。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必须设立学术委员会,经依托单位批准后,报国家民委备案。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成后,依托单位向国家民委报送《国家民委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申请书》,申请验收。

第十六条 国家民委根据验收申请书,对仪器、设备、队伍、经费使用情况及依托单位的支撑条件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确定是否同意对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国家民委组织专家组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一般由79人组成,包括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其中管理专家不超过2人。重点实验室验收实行回避制度,依托单位人员与聘任的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员均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

第十八条 验收专家组按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以及验收申请书,听取实验室建设总结报告,进行实地考察,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目标、水平、可持续发展、实验条件、科研及人才培养能力、建设经费使用和仪器配备以及学术委员会组成、开放运行和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专家组意见。

第十九条 在确认落实解决验收中提出的各项问题后,国家民委批准重点实验室挂牌、正式开放运行。

第二十条 根据学科建设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重点实验室运行状况,国家民委可以调整重点实验室的布局、研究方向及组成。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因学科建设需要进行调整,由重点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或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报告,由依托单位报国家民委审批。 [1]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采取教学和科研相结合,以科研带动和促进教学的项目制管理模式来运行。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重点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重点实验室设置的开放研究课题。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重点实验室主任要在会议上向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员做实验室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学术委员均由依托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聘任,报国家民委备案。隶属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要重视高层次人才引进,积极聘请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人员进入重点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根据研究方向和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需要,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加大开放力度。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要积极组织参与社会开放环境下的课题竞争,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设立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用于支持前沿课题、交叉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要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利用重点实验室资源、资金所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国内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凡涉及实验室成果或工作的,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家民委组织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和验收时,对无该重点实验室署名的研究成果不予承认。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必须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实验室仪器设备要相对集中,统一管理;要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要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营造良好的科研工作氛围。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要重视科普工作。每年须不定期向学生开放并组织科技人员到民族地区宣传科普知识。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是学术机构,不允许任何人或单位以其名义从事或参加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1]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二条 依托单位每年定期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国家民委备案。国家民委根据实际情况对重点实验室进行抽查。

第三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要编制年度报告。依托单位于每年31日前将重点实验室上一年度的《国家民委重点实验室年度报告》统一报送国家民委。

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国家民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重点实验室每5年评估一次。

第三十五条 按照优胜劣汰的规则,国家民委对被评估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给予科研项目、经费和奖励等方面的倾斜,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或国家民委教育部共建重点实验室;对评估为达标的重点实验室列入新一周期重点实验室建设;对评估为不达标的重点实验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者,撤消其重点实验室资格。 [1]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国家民委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民委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依托单位),State Ethnic Affairs Commission”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11日起施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