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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教技函〔2019〕71号)

2019-10-25 10:04:13  点击:[]

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教技函〔20197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促进工程中心高质量发展,提升高等学校自主创新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组织工程技术研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学科建设发展、培养集聚创新人才、开展国际合作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工程中心的任务是以国家中长期教育、科技发展规划为指导,立足高等学校基础研究优势,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升工程化和系统集成能力,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夯实行业技术基础,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为国家战略需求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第四条 工程中心应充分发挥科研育人作用,深化科教融合,以人才的创造性精神、创造性思维、创造性能力为核心,通过科学研究和工程实践,培养具有创意、创新、创业能力的高水平工程化人才,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持续提供人才支撑。

第五条 工程中心为依托高等学校建设的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实行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教育部是工程中心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工程中心发展规划,拟定布局方案和实施计划,制定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二)指导工程中心的运行和管理。

(三)负责工程中心建设立项、调整和撤销。

(四)组织开展工程中心的验收、评估和检查。

(五)拟定支持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的相关政策。

第七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工程中心紧密对接行业和区域科技、经济发展需求。

(二)推进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落实建设资金和配套条件,提供政策支持。

(三)负责组织所属高等学校工程中心建设申报、论证,指导和监督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四)协助教育部做好工程中心的验收、评估和检查工作。

第八条 高等学校是工程中心的建设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工程中心的建设实施,在学科建设、人才引进、队伍建设、研究生招生计划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并落实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提供人力资源、研发场地、设备设施等配套保障条件。

(二)将工程中心建设纳入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工程中心管理和运行制度,支持工程中心相对独立运行管理。

(三)聘任工程中心主任和技术委员会主任,组建技术委员会。

(四)负责工程中心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协助做好工程中心验收与评估等相关工作。

(五)根据技术委员会意见,提出工程中心发展方向、建设内容等重大事项调整建议。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九条 工程中心的立项与建设包括发布建设领域(指南)、立项申请、评审、论证、验收等环节。

第十条 工程中心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为:

(一)符合建设领域(指南)及相关要求,发展目标与建设思路清晰,建设方案可行,研究方向明确,特色鲜明,在本领域本行业有重要影响。

(二)依托学科应为优势学科或学科群,建设起点高,拥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坚实的工程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基础。

(三)具备技术研发、科技成果工程化的条件及经费保障。原则上工程中心仪器设备总价值不低于2000万元,建设期新增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研发、验证和中试物理空间不低于5000平方米,且相对集中。

(四)拥有知名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富于创新、产业服务意识强、科技成果转化经验丰富的创新团队。具有一支稳定、高水平的研究、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队伍。

(五)拟申请的工程中心,一般应是已运行良好的行业、地方、校级重点技术研发平台,具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和技术储备。依托高等学校应具有完善的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机制和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符合工程中心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发布的工程中心建设领域(指南)及相关要求,编制《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申请书》(编制大纲详见附件1)。依托高等学校应确保建设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并签署配套经费及条件保障等承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至教育部。

第十二条 教育部组织专家对建设申请书进行评审,择优批复立项。

根据立项批复,高等学校编制《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编制大纲详见附件2),组织专家组对工程中心建设计划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将论证后的建设计划任务书、论证报告报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依据立项批复文件,落实建设经费与保障条件,实施建设。工程中心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逾期未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取消立项建设资格。

第十四条 鼓励支持高等学校探索社会企业和自然人等多元方式融资建设工程中心,开展成果转移转化。鼓励工程中心与合作企业共建中试基地、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负责本校工程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成立由校级相关负责同志牵头,科技、人事、学科、财务、资产等部门参加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条件保障、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研究解决工程中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保障工程中心基本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100万元。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实行高等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工程中心主任负责工程中心的全面工作,并设立副主任和专职秘书。

工程中心主任由高等学校公开遴选和聘任,报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工程中心主任的聘任条件是:学术造诣深厚、工程技术研究水平高、开拓创新意识和组织管理能力强,熟悉相关行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身体健康,首次聘任时年龄不超过55岁,且应为本单位全职人员。工程中心主任每届任期五年,原则上不超过2届。

第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是工程中心的技术指导机构,其职责是根据技术与行业发展趋势和需求,指导审议工程中心发展战略和年度计划工作,评价工程设计与试验方案,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和市场信息,研究提出工程中心研究方向调整建议等。技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三分之二。

技术委员会由行业与技术领域的科技、工程、企业界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11人,其中来自依托高等学校的成员不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委员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技术委员会每届聘期5年,原则上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须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技术委员会由高等学校聘任。技术委员会主任应由依托高校之外的专家担任,报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研发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应为依托高等学校聘用的、聘期在2年(含)以上的全职人员,包括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原则上规模不少于50人。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以国家战略需求和行业、区域经济发展需要为导向,围绕主要研究方向和重点任务,组织团队开展技术攻关,承担国家、行业和区域的重大科技任务,持续为技术创新和产业进步提供工程化技术成果。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应深化科教融合,加强人才培养,吸引优秀本科生参与工程实践,支持研究生参与工程技术攻关,积极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应建立协同创新机制,面向社会开放运行,广泛吸引优秀人才开展技术协同攻关,与国内外知名企业和团队开展稳定的实质性合作。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应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强化技术标准与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重视对行业发展有影响的技术成果和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应着力营造求真务实、潜心问学、诚实公正、水到渠成、理性质疑、协作开放的创新文化,加强自我监督和科研诚信教育,提升科学素养,防范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四条 工程中心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实行年度统计报告制度,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年度总结报告提交至教育部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加盖公章后的纸质版报送教育部,并在依托高等学校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 工程中心升级为国家级创新平台后,原则上不再保留原工程中心牌子,不再纳入工程中心管理序列。支持依托高等学校申请组建新的工程中心。

第二十六条 工程中心发展方向和建设内容需要进行重大调整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教育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通过论证的准予调整。

第五章  验收与评估

第二十七条 工程中心建设任务完成后,高等学校经主管部门向教育部报送《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验收总结报告》(编制大纲详见附件3),并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八条 验收工作由教育部组织或委托相关单位进行。验收专家组由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依据立项批复文件、《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和《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验收总结报告》进行现场验收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意见。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经教育部批复后正式开放运行。

第二十九条 现场验收和综合评议包括:

(一)听取工程中心主任建设工作总结报告,对照《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审查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二)审阅工程中心档案资料,实地考察工程中心中试与工程验证环境、设备设施及用房等条件建设情况。

(三)对工程中心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讨论,提出评议性指导建议,形成书面验收意见。

第三十条 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正式纳入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序列管理;未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将被取消立项建设资格。

第三十一条 教育部按照相近研究领域对工程中心进行定期评估,评估周期为5年,评估程序分为初评、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三个阶段。正式开放运行满三年的工程中心应参加教育部组织的定期评估。

第三十二条 教育部负责工程中心定期评估的组织实施,制定《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评估细则》,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受理并处理异议。

第三十三条 教育部根据定期评估结果,对工程中心进行动态调整。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工程中心将给予一定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未通过评估的工程中心不再列入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序列。

第六章    

第三十四条 工程中心命名统一为“×××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Ministry of Education”。工程中心通过验收后,可依据批复文件刻制工程中心印章。

第三十五条 港澳台地区高等学校申请工程中心建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育部负责解释。